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姿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姿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姿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蔡姿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71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於101年11月7日宣判,為本件相關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判決);受刑人於101年12月2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等情,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經折抵羈押日數181日,終結日期為117年6月19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9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7年
3月15日等情,亦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