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60號原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張盈盈 涂毓容 被告社團法人新北市鸚哥石文化夢想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意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我國現行法律之規定,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理;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司法院釋字第466號解釋文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所簽新北市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行政契約第14條約定,被告未回復原狀、返還、點交、應賠償及停止使用社區大學名義辦理招生及宣傳等語,雖原告書狀所列之訴訟標的除前開行政契約外,同時列載民法規定,但原告於110年10月19日函請本院將本件移送至前開行政契約所合意管轄之本院行政訴訟庭,已足見原告認其起訴主張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屬於公法關係所生之爭執,惟行政訴訟法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本件亦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29條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簡易案件,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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