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15號聲請人 王姵淳 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大寮區永芳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之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勞動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請求相對人准予公傷假、職業災害補償金新台幣(下同)200,000元(見本院電話紀錄)。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200,000元屬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前述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另請求相對人准予對聲請人之公傷假,是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前述規定免徵聲請費。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為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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