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志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志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許志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5月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刑期應至105年9月23日終了,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⑴違反違反菸酒管理法罪,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確定,復以102年度撤緩字第00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0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前開案件,於102年7月17日送監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0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6日,無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9月2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