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家宏附表:
┌───┬────┬─────┬──────┬─────────────────┬─────────────────┬───────┐│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及│││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法院│案號│││││││││日期│案號│││日期│││確定日期││├───┼────┼─────┼──────┼────┼─────┼──────┼────┼─────┼──────┼───────┤│竊盜│有期徒刑│95年9月4日│南投地檢95年│南投地院│95年度投刑│95年9月26日│南投地院│95年度投刑│95年10月25日│彰化地檢96年度│││4月││度速偵字第33││簡字第602│││簡字第602││執助字第74號(│││││號││號│││號││南投地檢95執26││││││││││││30)│├───┼────┼─────┼──────┼────┼─────┼──────┼────┼─────┼──────┼───────┤│竊盜│有期徒刑│95年8月23│彰化地檢95年│彰化地院│95年度彰簡│95年10月31日│彰化地院│95年度彰簡│95年12月7日│彰化地檢96年度│││3月│日│度偵字第7853││字第916號│││字第916號││執字第182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