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40號原告 黃鴻彬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被告佑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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