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27號上訴人 李澤賢 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 律師 劉韋洪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美惠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99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