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顏嘉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東潤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重新就債務人邱東潤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00號3樓)為清償借款之催告,並提出該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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