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88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謄安 訴訟代理人 羅進壬 被告 白昆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7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奕帆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