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31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王生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王生民於民國92年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32,010元整及自9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232,01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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