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地方法院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16日本院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簡字第1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黃玉清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