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65號聲請人 張薰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葉燕蓉┌──────────────────────────────────────────────┐│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張薰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106年12月10│50,000元│AA0000000│││││台中分行│日││││├──┼─────────┼─────────┼──────┼──────┼──────┼──┤│002│張薰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107年1月10日│50,000元│AA0000000│││││台中分行│││││├──┼─────────┼─────────┼──────┼──────┼──────┼──┤│003│張薰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107年2月10日│50,000元│AA0000000│││││台中分行│││││├──┼─────────┼─────────┼──────┼──────┼──────┼──┤│004│張薰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107年3月10日│50,000元│AA0000000│││││台中分行│││││├──┼─────────┼─────────┼──────┼──────┼──────┼──┤│005│張薰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107年4月10日│50,000元│AA0000000│││││台中分行│││││├──┼─────────┼─────────┼──────┼──────┼──────┼──┤│006│張薰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107年5月10日│50,000元│AA0000000│││││台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