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2號聲請人 林李格 即八八八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前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自應檢具上開資料,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補正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補正前開文件,雖聲請人於同年2月3日補正(一)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公函、(二)八八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暨股東名冊、(三)承認清算人所造具並經監察人審查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股東會臨時會議紀錄暨股東簽到簿、(四)刊登催告債權人行使債權公告之報紙及(五)清算人戶籍謄本到院。惟聲請人並未於股東會集會10前將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監察人審查,顯與公司法第326條第2項規定不合。從而,聲請人之聲報,未備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