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37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日將本案尚未清償之債權及其擔保暨其他一切從屬權利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規定本應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經聲請人調取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現籍設雲林縣○○鄉○○村○○鄰○○路124之1號(即雲林縣元長鄉戶政事務所),是相對人目前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台灣臺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通知函、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而相對人現籍設雲林縣元長鄉戶政事務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查核無訛,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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