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0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貴卿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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