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 汪尚立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劉彥麟 律師繆璁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福慶宮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
5年度重上字第90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重上字第九0六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福慶宮等間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06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為明瞭民國107年3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證人 許憲平 之證詞內容是否完整記載於準備程序筆錄,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06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黃書苑法官陳蒨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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