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84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珮芬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第964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1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珮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珮芬(下稱被告)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7年1月19日106年度審訴字第964號第一審判決,於107年2月12日提出刑事上訴狀略載:「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64號判決,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經該院以10
7年2月14日北院忠刑庚106審訴字第964號函通知被告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仍未據被告提出。揆諸上開說明,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