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804號上訴人即被告 鄒紀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571號、第25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紀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即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鄒紀威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具狀聲明上訴,復於107年2月14日提出刑事上訴狀,惟其聲明上訴僅泛論不服原審判決,請求重新審理等語,此有被告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查,此與全然未敘明上訴理由無異。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7年2月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裁定命補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