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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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7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58、1403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208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丙○○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同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8年10月27日起至同年12月2日止間,或獨自1人或與丙○○或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龍 」之成年男子,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搶奪 陳徐梅 妹、甲○○○、 陳邱惠 珍、 龍如郁羅菲妮陳玉招 如附表所示之財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乙○○、丙○○於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 陳徐梅妹 、甲○○○、 陳邱惠珍 、龍如郁、羅菲妮、陳玉招警詢時之證述。
㈢證人 陳鳳鈴杜智 誠警詢時之證述。
㈣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指認照片、丙○○右手臂刺青照片、金飾買入登記簿。
三、自首減刑:被告乙○○就附表編號4之罪,符合自首規定,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2項。
㈡刑法第28條、第32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2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依行為時間排序):
┌──┬─────┬───────┬───┬──────────┬─────┐│編號│行為時間│行為地點│被害人│搶奪方法及所得財物│罪刑│├──┼─────┼───────┼───┼──────────┼─────┤│1│民國98年10│苗栗縣頭份鎮山│陳徐梅│乙○○騎乘車牌號碼00│乙○○犯搶│││月27日16時│下里6鄰山下46│妹│I-121號重型機車,向│奪罪,累犯│││許│號前││被害人佯稱問路,徒手│,處有期徒││││││搶奪被害人懸掛於頸部│刑拾月││││││之金項鍊1條後騎車離│││││││去。得手後,將金項鍊│││││││持往新竹市某銀樓變賣│││││││,得款新臺幣(下同)│││││││2萬元花用殆盡││├──┼─────┼───────┼───┼──────────┼─────┤│2│同年11月3│苗栗縣竹南鎮大│ 呂林阿 │由丙○○騎乘車牌號碼│乙○○共同│││日15時50分│厝里1鄰文化街│秀│HMI-121號重型機車在│犯搶奪罪,│││許(追加起│29號前││旁把風,乙○○向被害│累犯,處有│││訴書誤繕為│││人佯稱問路,徒手搶奪│期徒刑拾月│││99年3月15│││被害人懸掛於頸部之金││││日,詳見偵│││項鍊1條(因項鍊斷裂│丙○○共同│││字第1158號│││,故僅搶得其中1截)│犯搶奪罪,│││卷第82頁、│││。得手後坐上丙○○騎│處有期徒刑│││偵字第2088│││乘之機車至新竹市某銀│柒月│││號卷第29頁│││樓變賣,得款7,000元││││)│││花用殆盡││├──┼─────┼───────┼───┼──────────┼─────┤│3│同月6日12│苗栗縣頭份鎮斗│陳邱惠│丙○○騎乘車牌號碼00│乙○○共同│││時40分許│ 煥里 11鄰介壽街│珍│I-121號重型機車搭載│犯搶奪罪,││││36號前││乙○○,由乙○○向被│累犯,處有││││││害人佯稱問路,徒手搶│期徒刑拾月││││││奪被害人懸掛於頸部之│││││││金項鍊1條後騎車離去│丙○○共同││││││。得手後,將金項鍊持│犯搶奪罪,││││││往新竹市某銀樓變賣,│處有期徒刑││││││得款2萬元,其中 彭智 │柒月││││││銘分得5,000元,餘歸│││││││乙○○││├──┼─────┼───────┼───┼──────────┼─────┤│4│同月20日20│苗栗縣竹南鎮新│龍如郁│丙○○騎乘車牌號碼00│乙○○共同│││時15分許│南里維新路268││I-121號重型機車搭載│犯搶奪罪,││││號對面││乙○○,由乙○○於機│累犯,處有││││││車靠近被害人時,徒手│期徒刑柒月││││││搶奪被害人之手提包1│││││││個(內有手機、計算機│丙○○共同││││││、磁卡、鑰匙各1件)│犯搶奪罪,││││││後騎車離去。得手後,│處有期徒刑││││││手機賣予不知情之杜智│柒月││││││誠,得款1,000元,其│││││││餘物品丟棄於不詳處所│││││││(本件乙○○符合自首│││││││規定)││├──┼─────┼───────┼───┼──────────┼─────┤│5│同月27日15│苗栗縣竹南鎮崎│羅菲妮│「小龍」騎乘未懸掛車│乙○○共同│││時44分許│頂里和仁街40號││牌之重型機車搭載 林建 │犯搶奪罪,││││永福雜貨店內││毅,由乙○○下車進入│累犯,處有││││││雜貨店向被害人佯稱問│期徒刑拾月││││││路,徒手搶奪被害人懸│││││││掛於頸部之金項鍊1條│││││││後坐上「小龍」騎乘之│││││││機車離去。得手後,將│││││││金項鍊持往新竹市文昌│││││││街42號永吉昌銀樓變賣│││││││,得款4萬2,250元(│││││││偵字第1158號卷第60、│││││││66~68頁)花用殆盡││├──┼─────┼───────┼───┼──────────┼─────┤│6│同年12月2│苗栗縣頭份鎮頭│陳玉招│「小龍」騎乘車牌號碼│乙○○共同│││日14時40分│份里義民街14號││HMI-121號號重型機車│犯搶奪罪,│││許│前││搭載乙○○,由乙○○│累犯,處有││││││下車向被害人佯稱問路│期徒刑拾月││││││,徒手搶奪被害人懸掛│││││││於頸部之金項鍊1條後│││││││坐上「小龍」騎乘之機│││││││車離去。得手後,將金│││││││項鍊持往新竹市某銀樓│││││││變賣,得款2萬餘元花│││││││用殆盡││├──┴─────┴───────┴───┴──────────┴─────┤│備註:││本件車牌號碼000-000號號重型機車係登記於乙○○之妻 李燕秋 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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