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竹簡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品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品樺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江品樺前於民國100年間,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7月27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713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00年9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於緩起訴期間竟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方式,各竊取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品,得手後立即離開現場,並將附表編號二內所示之Monster廠牌,型號Diddybeats黑色耳機及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物品贈予不知情之 鍾易猷 ,嗣經 蔡幸蓉 於100年10月23日下午某時許發現店內貨架上商品空缺,調閱店內監視錄影器畫面報警處理,經警過濾分析比對,通知江品樺說明,並在江品樺之學校宿舍及鍾易猷之學校宿舍內查獲上揭遭竊之物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幸蓉、 李侑思 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江品樺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3至5、41至44頁)。
(二)告訴人蔡幸蓉於警詢中之指訴(見偵查卷第6至8頁)。
(三)被害人李侑思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查卷第9至11頁)。
(四)證人鍾易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12、13頁)。
(五)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2份、扣押物品照片6張、和解書2份、悔過書1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張(見偵查卷第14至29頁)。
(六)綜上,本件事證已明,被告江品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江品樺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數罪併罰:又被告江品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5次竊盜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江品樺前有犯竊盜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難謂素行良善,其正值青年,竟不思以己力獲取財物,貪圖一己之私而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所為實不足取,然坦認犯行不諱,態度尚可,並衡酌其犯罪手法尚屬平和,所竊得財物之價值,業與被竊商家達成和解,有和解書2份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27、2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事實│竊得物品與價值│主文罪名及宣││││││告刑│├───┼────┼────────────────┼───────┼──────┤│1.│民國100│江品樺在新竹市○○街○○號誠品書局│Monster廠牌,│江品樺犯竊盜│││年10月23│3樓STUDIOA專櫃內,佯裝購物,趁│型號:Beats│罪,處拘役貳│││日下午1│店員蔡幸蓉不注意時,徒手從貨架上│soloHD白色耳│拾日,如易科│││時50分許│竊取供販售如右欄所示之物品,得手│機1組(價值新│罰金,以新臺││││後未經結帳後隨即離去。│臺幣【下同】│幣壹仟元折算│││││8,000元)。│壹日。│├───┼────┼────────────────┼───────┼──────┤│2.│100年10│江品樺在新竹市○○街○○號誠品書局│Monster廠牌,│江品樺犯竊盜│││月23日下│3樓STUDIOA專櫃內,佯裝購物,趁│型號:Diddy│罪,處拘役叁│││午3時許│店員蔡幸蓉不注意時,徒手從貨架上│beats黑色耳機1│拾日,如易科││││竊取供販售如右欄所示之物品,得手│組(價值6,500│罰金,以新臺││││後未經結帳後隨即離去。│元)及Monster│幣壹仟元折算│││││廠牌,型號:Be│壹日。│││││atssoloHD紅色││││││耳機1組(價值││││││8,000元)。││││││││├───┼────┼────────────────┼───────┼──────┤│3.│100年11│江品樺在新竹市○○街○○號誠品書局│Monster廠牌,│江品樺犯竊盜│││月18日某│3樓STUDIOA專櫃內,佯裝購物,趁│型號:Tour│罪,處拘役貳│││時許│店員蔡幸蓉不注意時,徒手從貨架上│黑色耳機1組(│拾日,如易科││││竊取供販售如右欄所示之物品,得手│價值6,800元)│罰金,以新臺││││後未經結帳後隨即離去。│。│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0年11│江品樺在新竹市○○街○○號誠品書局│黑色STAYREAL│江品樺犯竊盜│││月18日下│1樓ROCKCOCO服飾專櫃內,佯裝購物│外套1件(價值│罪,處拘役貳│││午3時45│,趁店員李侑思不注意時,徒手從貨│3,680元)。│拾日,如易科│││分許│架上竊取供販售如右欄所示之物品,││罰金,以新臺││││得手後未經結帳後隨即離去。││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0年12│江品樺在新竹市○○街○○號誠品書局│Audio-technica│江品樺犯竊盜│││月1日晚│3樓STUDIOA專櫃內,佯裝購物,趁│廠牌,型號:AT│罪,處拘役貳│││間8時52│店員蔡幸蓉不注意時,徒手從貨架上│H-CKS90i黑色耳│拾日,如易科│││分許│竊取供販售如右欄所示之物品,得手│機1組(價值4,8│罰金,以新臺││││後未經結帳後隨即離去。│80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