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祥指定辯護人蔡明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清祥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清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民國99年度偵字第27352號)後,因逃匿而經本院通緝,嗣被告因緝獲而歸案,並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其所犯復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規定,於101年10月4日裁定准予羈押,合先敘明。
二、經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示相關證據附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本案前因逃匿而經本院通緝,並係因緝獲而歸案等事實,有本院100年雄院高刑亥緝字第1069號通緝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及解送人犯報告書在卷足憑,足認有逃亡之虞,其所犯復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顏珮珊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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