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交簡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恩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恩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恩榕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竟全然不顧公眾往來權益,率爾騎乘機車上路,
所為已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不僅肇致車禍發生,並造成
其他用路人受有財產損害;考量被告經警到場處理時所測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0毫克,暨其為大學肄業之教
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207號
被告張恩榕男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恩榕自民國109年2月28日11時30分許起至同日14時許止,
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超級巨星KTV,飲用啤酒後
,於同日15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47分許,行經臺中市豐原區中陽路與
中陽東街交岔路口,不慎與 程舒鴻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未有人員傷亡),經警據報前往處
理,並對張恩榕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8時3分許,測
得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30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恩榕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程舒鴻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
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影本各1份及現場照片18張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檢察官康淑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本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