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184號債權人 吳聲權 即聯邦當舖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正鐘 、 黃鴻棟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聯邦當舖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聲請狀之大章。
③黃鴻棟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④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如
為限定繼承人請併更正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
⑤本件債務人究為何(請一一列出)?⑥債務人究為「林正鐘」或「 林正隆 」?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載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