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
陳中柱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另件訴外人 陳何草 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被告能否將該債務列入扣除現存婚後財產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9月1日裁定命在該返還消費借款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業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有原告所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可憑,則本件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