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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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玟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玟春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玟春因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5日│107年7月26日│107年9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速偵│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80號│第6025號│第5718號、第5830號(│││││聲請書漏繕第583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基原簡字第155│107年度基原簡字第178│108年度基原簡字第3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9日│107年12月12日│108年4月1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基原簡字第155│107年度基原簡字第178│108年度基原簡字第38││││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1日│108年2月11日│108年5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是││之罪││││├────────┼──────────┼──────────┼──────────┤││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第3431號│第919號│第1762號│││├──────────┴──────────┤│││編號1-2號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0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55日│││├─────────────────────┴──────────┤││編號1-3號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6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65日│└────────┴────────────────────────────────┘┌────────┬──────────┬──────────┬──────────┐│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099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基原簡字第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12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基原簡字第80││││││號││││├────┼──────────┼──────────┼──────────┤│判決│判決│108年8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之罪││││├────────┼──────────┼──────────┼──────────┤│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