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822號債權人 蔡德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鄒貴原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權人所提供之釋明文件,其中一紙本票影本不完整,無法辨識,且該本票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同未記載到期日,又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債權人應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並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民國107年7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供影印清晰完整之本票影本,並表明本票提示日及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填載本院所提供之空白附表寄回本院)。惟債權人所陳報之送達地址無法送達,手機號碼亦為空號,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蔡德欽之戶籍所在地桃園市○○區○○路○號2樓,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