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 劉維琪 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
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董事長,為配合教育部法令修改,乃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等情,已據其提出教育部書函等為證,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確認無誤。另經核聲請人本件聲請與設立宗旨並不違背,復未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相牴觸,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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