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25號
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一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42,50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762元。
二、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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