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6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217號債權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票號0000000、0000000至0000000共七件之支票金額及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票據之執票人須為票據之提示,使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8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就票號0000000、0000000至0000000共七件之支票均未提示,此部份之金額、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