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079號聲請人 柳高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繳家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單一窗口繳費,或至郵局購買匯票,抬頭註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使用隨文檢送之多元化規費繳款單繳費(裁判費用為起訴或聲請程式之要件)。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死亡證明或相驗證明書。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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