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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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08號原告 吳有龍 被告 祝勝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0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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