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甲○○丙○○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6月29日下午2時許在本院刑事遠距視訊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