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48號上訴人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6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