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8號上訴人傳泰科技企業行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國立恆春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叁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林雅莉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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