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91號原告 李素貞
李晏婷 李晏蓉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被告 林宗賢
李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