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佳蓉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合計驗餘淨重玖點柒陸陸捌公克)暨包裝上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拾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佳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38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11月5日依法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3年11月6日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4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10包(毛重11.607公克,淨重9.767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9.7668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包,並將淨重誤載為9.76公克,應予更正),均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黃佳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1月6日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4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0包(毛重11.607公克,淨重
9.767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9.7668公克),檢驗結果確認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是上開扣案物,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0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無法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