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64號原告 江明燦 住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
居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被告 陳允文 住台北市○○區○○○路○○○○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6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財產權訴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1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