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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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176號
原   告  劉佩盈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被   告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被   告 愛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衢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孫倢羚
       趙紹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聲請裁定移轉管轄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已撤回對被告 林恩任 之訴訟,故本件已
無任何一位被告之住所或營業位於金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聲請移轉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二、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
,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依返還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對被告等提起本件訴訟,經該院以107年度橋簡字第936號
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確定,而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並非專屬
管轄,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院即應受上開移轉管轄之裁定
所拘束,不得更移送於他法院。是本件聲請屬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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