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98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劉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所
為之判決有脫漏,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零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
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
31日宣示判決在案。惟原告於民事起訴狀曾聲明:「被告應
償還原告新台幣(下同)17,654元,及其中16,015元自民國
94年12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頁),經核尚無不合,本
院前揭判決就此部分漏未於主文記載,爰依聲請補充判決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436條之20,補充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