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丙○○
甲○○被告豪泰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三一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江翠萍法官張國棟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子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