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69號原告乙0000000
,H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
,H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 律師
何方婷 律師被告遠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68,139.46歐元及加給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98年10月30日新台幣對歐元之匯率48.71計算折合新台幣為8,190,073元(計算方式:168,139.46×48.71=8,190,073,元以下4捨5入),是本院爰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190,07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2,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1,1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