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補字第4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
縣○○鎮○○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他不得抗告,如
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