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45號原告鼎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虹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正鐸 訴訟代理人 蔡佳芳 被告 陳佑謦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2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郭勁宏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