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55號原告 林明彥
蘇奕翰 被告 詹凱鈞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劉承翰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