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9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16條之2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林水城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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