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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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30號原告 張慧娟
游承豪 被告世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分別請求確認渠等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羅尹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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