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周玉蘭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