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四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三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送達被告之相關文件。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莊雪嬌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四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三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送達被告之相關文件。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莊雪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