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七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以經
送達代收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癸○○
辛○○住台北縣○○鎮○○路○○○巷○號壬○○住台北縣○○鎮○○路○○號庚○○甲○○己○○乙○○戊○○丙○○住台北縣○○鎮○○○路○段○○○號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日~B書記官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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