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88號原告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文 被告泰山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仁 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54,251元,折合新臺幣1,634,420元(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時即民國102年
8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127元計算,計算式:美金54,251×新臺幣30.127=1,634,42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736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尤秋菊